國(guó)家能源局關于(yú)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de)指導意見
國(guó)能發法改〔2024〕9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甯省、上(shàng)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guó)家能源局各派出(chū)機構,國(guó)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guó)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guó)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guó)大(dà)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guó)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guó)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guó)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guó)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guó)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guó)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guó)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内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爲(wéi / wèi)深入貫徹黨的(de)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yú)能源改革的(de)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zài)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de)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态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産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chū)以(yǐ)下意見。
一(yī / yì /yí)、新型經營主體的(de)概念和(hé / huò)範圍。新型經營主體是(shì)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de)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爲(wéi / wèi)單一(yī / yì /yí)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hé / huò)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yī / yì /yí)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yào / yāo)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hé / huò)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yào / yāo)包括虛拟電廠(負荷聚合商)和(hé / huò)智能微電網。虛拟電廠是(shì)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hé / huò)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系統運行和(hé / huò)市場交易的(de)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shì)以(yǐ)新能源爲(wéi / wèi)主要(yào / yāo)電源、具備一(yī / yì /yí)定智能調節和(hé / huò)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yě)可與大(dà)電網聯網運行的(de)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de)源網荷儲一(yī / yì /yí)體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新型經營主體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hé / huò)調節能力,更好适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yào / yāo)。鼓勵虛拟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爲(wéi / wèi)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de)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jiù)地(dì / de)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de)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shàng)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yào / yāo)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聯)網或平台接入等服務,明确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管理。新型經營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産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yào / yāo)求,滿足國(guó)家、行業有關技術标準。各地(dì / de)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yǐ)上(shàng)、滿足相應技術指标要(yào / yāo)求的(de)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hé / huò)輔助服務。各地(dì / de)可結合電力系統調節需求和(hé / huò)電力市場運營能力,進一(yī / yì /yí)步降低調節容量要(yào / yāo)求。電網企業應協助新型經營主體按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相關要(yào / yāo)求。新型經營主體應當與電網企業通過協議明确資産、調控、安全等方面的(de)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shí),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yī / yì /yí)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tā)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de)市場地(dì / de)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hé / huò)不(bù)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hé / huò)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合調節容量小的(de)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協商确定權利義務,簽訂代理服務合同,并在(zài)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zài)同一(yī / yì /yí)合同周期内,原則上(shàng)僅可被一(yī / yì /yí)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代理。
五、優化新型經營主體市場注冊。各地(dì / de)電力交易機構應爲(wéi / wèi)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别,不(bù)得增設注冊門檻。具備條件的(de)新型經營主體進入或退出(chū)電力市場,按照電力市場注冊相關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和(hé / huò)被聚合資源均應履行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六、完善适應新型經營主體的(de)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引入分時(shí)段标準化交易産品,加快實現分時(shí)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各時(shí)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yǐ)報量報價或報量不(bù)報價等靈活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chū)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爲(wéi / wèi)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加準确的(de)價格信号。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适時(shí)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信息披露及時(shí)性、準确性,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号以(yǐ)适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新型經營主體按照參與電能量和(hé / huò)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出(chū)具新型主體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在(zài)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計量數據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dào)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國(guó)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shí)完善适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de)市場機制,明确監管要(yào / yāo)求,加快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标準。國(guó)家能源局派出(chū)機構和(hé / huò)地(dì / de)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de)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shí)制定出(chū)台适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de)技術要(yào / yāo)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範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爲(wéi / wèi),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yào / yāo)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交易和(hé / huò)系統運行的(de)技術支持能力和(hé / huò)服務水平。
國(guó)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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