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rén)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爲(wéi / wèi)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進我國(guó)北方重要(yào / yāo)生态安全屏障建設,堅持以(y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爲(wéi / wèi)工作主線,探索資源型地(dì / de)區轉型發展新路徑,通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de)綠色礦業發展機制,加快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内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guó)北方重要(yào / yāo)生态安全屏障促進條例》、《内蒙古自治區地(dì / de)質環境保護條例》,經自治區人(rén)民政府同意,現就(jiù)持續推進全區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yī / yì /yí)、明确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目标
到(dào)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zài)産的(de)80%以(yǐ)上(shàng)大(dà)中型礦山要(yào / yāo)達到(dào)綠色礦山标準。到(dào)2030年底,持證在(zài)産的(de)全部大(dà)中型礦山要(yào / yāo)達到(dào)綠色礦山标準,不(bù)符合綠色礦山标準的(de)礦山依法逐步退出(chū)市場;持證在(zài)産的(de)小型礦山和(hé / huò)剩餘儲量可采年限不(bù)足3年的(de)生産礦山應符合綠色開采基本要(yào / yāo)求,按照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标中的(de)約束性指标要(yào / yāo)求進行建設生産管理,重點做好礦山土地(dì / de)複墾與生态修複和(hé / huò)礦山廢氣、廢水、廢渣及揚塵等污染物達标排放工作。
二、大(dà)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yī / yì /yí))建立健全綠色礦山行業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結合自治區實際,綜合考慮區位條件、礦種、規模、開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詳見附件1);針對砂石土類礦山,制定适宜其生産實際的(de)綠色礦山行業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鼓勵各盟市結合自身地(dì / de)理環境、氣候、資源禀賦等條件,編制更符合地(dì / de)區實際、實操性強的(de)綠色礦山評價指标。
(二)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目标任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rén)民政府要(yào / yāo)結合區域自然地(dì / de)理、礦種、開采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研究制定本地(dì / de)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标任務,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與采礦權人(rén)簽訂合同,明确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進度、時(shí)限、要(yào / yāo)求及違約責任,推動大(dà)中型新建、生産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評估前1年内正常生産)持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對大(dà)中型砂石土類礦山,建設适宜礦山生産實際的(de)綠色礦山;對小型礦山,在(zài)重點領域應符合綠色礦山标準要(yào / yāo)求。
(三)嚴格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自評達到(dào)标準要(yào / yāo)求的(de),應向礦山所在(zài)地(dì / de)旗縣級自然資源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綠色礦山,旗縣級自然資源局會同生态環境、林草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對綠色礦山申報資料進行聯合初審,初審通過的(de),經本級人(rén)民政府同意後報盟市自然資源局。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對評估通過的(de)要(yào / yāo)聯合開展評估結果審定和(hé / huò)實地(dì / de)核查、公示,實地(dì / de)核查無問題且公示無異議的(de),經本級人(rén)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zài)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開展資料核查并按比例進行實地(dì / de)抽查,核查抽查通過後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管理并向社會公告。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de)礦山實行動态管理,對出(chū)現《内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評估遴選工作流程》(詳見附件2)規定情形的(de),采取标注、限期整改、移出(chū)名錄等措施及時(shí)處置。
(四)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以(yǐ)政府購買服務的(de)形式确定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de)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嚴格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要(yào / yāo)嚴格按照工作要(yào / yāo)求開展評估工作。發現第三方評估機構和(hé / huò)評估人(rén)員将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洩露礦山企業機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爲(wéi / wèi)的(de),予以(yǐ)通報并不(bù)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五)壓實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礦山企業要(yào / yāo)按照國(guó)家、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标準,在(zài)礦産資源開發過程中,執行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初步設計、礦區生态修複、生态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植被恢複、安全生産等方案設計,将礦區及周邊生态環境擾動控制在(zài)可控範圍内,建設礦區環境生态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和(hé / huò)礦區社區和(hé / huò)諧化的(de)綠色礦山。
(六)擇優推薦國(guó)家級綠色礦山。國(guó)家級綠色礦山從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優先推薦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研發使用《礦産資源節約和(hé / huò)綜合利用先進适用技術目錄》中的(de)技術工藝和(hé / huò)設備的(de)礦山,以(yǐ)及對促進礦産資源全面節約、高效利用和(hé / huò)生态修複貢獻較大(dà)的(de)礦山申報國(guó)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要(yào / yāo)求組織開展。
(七)加大(dà)政策支持力度。對綠色礦山或爲(wéi / wèi)綠色礦山建設服務的(de)項目,在(zài)土地(dì / de)利用計劃指标配置上(shàng),參照自治區重大(dà)項目予以(yǐ)全額保障。允許綠色礦山騰退的(de)建設用地(dì / de)指标用于(yú)同一(yī / yì /yí)法人(rén)企業在(zài)自治區範圍内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dì / de)類的(de)農用地(dì / de);在(zài)滿足自用的(de)基礎上(shàng),優先支持節餘的(de)用地(dì / de)指标實施跨縣域交易。對于(yú)國(guó)家級綠色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hé / huò)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yú)深化礦産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de)意見》(自然資規〔2023〕6号)規定的(de),可優先以(yǐ)協議方式取得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hé / huò)采礦權。在(zài)辦理國(guó)家級綠色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hé / huò)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儲量評審備案事項時(shí),可容缺受理審查。在(zài)《國(guó)家重點支持的(de)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内,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de)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de),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組織領導
(一(yī / yì /yí))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廳、财政廳、生态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礦山安全監管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和(hé / huò)國(guó)家金融監管總局内蒙古監管局、内蒙古稅務局13個(gè)部門單位參加,負責審議自治區綠色礦山支持政策、綠色礦山核查專家庫管理辦法及綠色礦山年度工作目标、名錄移入、移出(chū)等重大(dà)事項和(hé / huò)重大(dà)問題。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zài)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組織召開協調工作會議,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綠色礦山申報資料核查、實地(dì / de)抽查、綠色礦山名錄日常管理、發布公告等日常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de)原則,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詳見附件3),督促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共同做好綠色礦山初審、審查評估、核查和(hé / huò)日常動态監管工作,及時(shí)通報相關信息。
(三)加強考核管理。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yào / yāo)加大(dà)督導力度,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創建的(de)大(dà)、中型生産礦山,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加強對現有綠色礦山的(de)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新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進行全面複核,做好綠色礦山新舊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的(de)銜接工作,對存在(zài)問題的(de)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的(de),經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确認後申請移出(chū)綠色礦山名錄。在(zài)曆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移出(chū)綠色礦山名錄的(de),由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存在(zài)的(de)問題進行核查,經認定已完成整改并對照新标準和(hé / huò)評價指标核查通過後,重新申報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有關主管部門認真落實“雙随機、一(yī / yì /yí)公開”要(yào / yāo)求,每年按比例對在(zài)庫綠色礦山開展随機抽查。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納入對旗縣級人(rén)民政府和(hé / huò)盟市級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評價體系。
本通知自印發之(zhī)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印發前已印發的(de)其他(tā)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bù)一(yī / yì /yí)緻的(de),按照本通知執行。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信息來(lái)源:自治區人(rén)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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