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生态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是(shì)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de)責任主體。要(yào / yāo)求重點排污單位披露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産生、治理與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類信息!爲(wéi / wèi)落實該辦法,規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2021年12月31日生态環境部制定了(le/liǎo)《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準則指出(chū):
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de)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一(yī / yì /yí))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shàng)一(yī / yì /yí)年度實際排放量;
(二)配額清繳情況;
(三)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标準或技術規範,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本準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态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态環境局: 爲(wéi / wèi)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和(hé / huò)《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要(yào / yāo)求,細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規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我部制定了(le/liǎo)《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态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最高人(rén)民法院、最高人(rén)民檢察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人(rén)民銀行、國(guó)資委、證監會辦公廳。 生态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月4日印發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環境保護法》《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清潔生産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de)規定,爲(wéi / wèi)規範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yǐ)下簡稱年度報告)和(hé / huò)臨時(sh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yǐ)下簡稱臨時(shí)報告)的(de)編制,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以(yǐ)下要(yào / yāo)求編制年度報告和(hé / huò)臨時(shí)報告,保障報告的(de)規範性。
(一(yī / yì /yí))相關環境信息的(de)表述應當真實、準确、客觀,不(bù)得作出(chū)誤導性判斷,不(bù)得含有誇大(dà)、欺詐、誤導或内容不(bù)準确、不(bù)客觀的(de)詞句;
(二)使用的(de)術語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标準等規定和(hé / huò)行業規範、行業慣例等約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較爲(wéi / wèi)重要(yào / yāo)的(de)數據,測算數據時(shí)使用的(de)監測、核算等相關方法應當符合生态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的(de)法律法規、規範标準等規定和(hé / huò)行業規範、行業慣例等約定,如無相關可參考的(de)環保或行業規範的(de),應當說(shuō)明具體的(de)選取方法和(hé / huò)選取理由;
(四)使用的(de)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重量單位、體積單位、濃度單位、強度單位、毒性單位、貨币金額等除特别說(shuō)明外,應當使用符合國(guó)内标準和(hé / huò)計量習慣的(de)單位; (五)使用的(de)語言、表述應當通俗易懂,便于(yú)公衆理解,增強報告的(de)易讀、易懂性;
(六)應當遵循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hé / huò)排污許可等行業分類的(de)有關規定,企業可以(yǐ)增加披露所使用的(de)其他(tā)的(de)行業分類規範、數據、資料作爲(wéi / wèi)參考。
第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de)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企業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de)環境信息。
符合《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de)上(shàng)市公司及合并報表範圍内的(de)各級子(zǐ)公司(以(yǐ)下簡稱上(shàng)市公司)和(hé / huò)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de)企業(以(yǐ)下簡稱發債企業),屬于(yú)重點排污單位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企業,應當按照上(shàng)述條款披露環境信息,同時(shí)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de)環境信息。
上(shàng)市公司和(hé / huò)發債企業依法設置排污口但不(bù)屬于(yú)重點排污單位和(hé / hu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企業,應當按照重點排污單位相關要(yào / yāo)求披露環境信息,同時(shí)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de)環境信息。
上(shàng)市公司和(hé / huò)發債企業依法不(bù)設置排污口的(de),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de)環境信息,以(yǐ)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第二十二條涉及的(de)環境信息。
第二章 年度報告第一(yī / yì /yí)節 目錄和(hé / huò)名詞解釋
第四條 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de)中文名稱、統一(yī / yì /yí)社會信用代碼、報告年度、編制日期等。
年度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rén)保證年度報告内容的(de)真實、準确、完整,不(bù)存在(zài)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dà)遺漏,并承擔相應的(de)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rén)或環保機構負責人(rén)保證年度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de)真實、準确、完整。
第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标準或技術規範文件,對可能造成公衆理解障礙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de)術語作出(chū)準确、通俗易懂的(de)解釋。
第二節 關鍵環境信息提要(yào / yāo)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遵守生态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生态環境行政許可變更情況、污染物排放以(yǐ)及碳排放情況等進行摘要(yào / yāo)說(shuō)明,包括但不(bù)限于(yú)以(yǐ)下信息:
(一(yī / yì /yí))年度生态環境行政許可變更,包括新獲得、變更、延續、撤銷和(hé / huò)正在(zài)申請等情況;
(二)年度主要(yào / yāo)污染物排放和(hé / huò)碳排放情況,包括各種污染物的(de)實際排放量,工業固體廢物和(hé / huò)危險廢物的(de)産生量及利用處置量,有毒有害物質的(de)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dào)的(de)生态環境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情況。第三節 企業基本信息
第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以(yǐ)下基本信息:
(一(yī / yì /yí))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rén)、注冊地(dì / de)址、生産地(dì / de)址、行業類别、企業聯系人(rén)及聯系方式等;
(二)屬于(yú)國(guó)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shàng)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yǐ)及屬于(yú)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企業等情況;
(三)主要(yào / yāo)産品與服務、生産工藝的(de)名稱,以(yǐ)及生産工藝屬于(yú)國(guó)家、地(dì / de)方等公布的(de)鼓勵類、限制類或淘汰類目錄(名錄)的(de)情況。
第四節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
第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有效期内或正在(zài)申請核發或變更的(de)全部生态環境行政許可(包括但不(bù)限于(yú)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z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的(de)相關信息:
(一(yī / yì /yí))許可名稱、編号、獲得許可的(de)審批文件、核發機關、獲取時(shí)間和(hé / huò)有效期限;
(二)主要(yào / yāo)許可事項。
第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
(一(yī / yì /yí))環境保護稅分稅目繳納額、實際繳納總額;
(二)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征或免征的(de)情況。
第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息。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披露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等級有變化的(de),應當全部披露。第五節 污染物産生、治理與排放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安裝和(hé / huò)運行的(de)全部污染防治設施信息:
(一(yī / yì /yí))污染防治設施的(de)名稱、對應的(de)産污環節、處理的(de)污染物、對應排污口的(de)名稱、編号;
(二)年度非正常運行的(de)設施名稱、排放的(de)污染物、次數、日期及時(shí)長、主要(yào / yāo)原因;
(三)污染防治設施由第三方負責運行維護的(de)應當提供運維方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主要(yào / yāo)水污染物、大(dà)氣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和(hé / huò)無組織排放):
(一(yī / yì /yí))水污染物和(hé / huò)大(dà)氣污染物排污口的(de)數量;主要(yào / yāo)排污口各項污染物的(de)實際排放總量、水污染物日均濃度的(de)年度平均值、大(dà)氣污染物小時(shí)濃度的(de)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裝污染源在(zài)線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情況;
(二)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名稱,各監測點位主要(yào / yāo)水污染物和(hé / huò)大(dà)氣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實際排放濃度;
(三)全年生産天數、自行監測天數(次數)、達标次數、超标次數;委托的(de)第三方檢(監)測機構進行自行監測的(de),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名稱、資質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工業固體廢物的(de)産生、貯存、流向和(hé / huò)利用處置信息:
(一(yī / yì /yí))名稱、種類、成分、等級(一(yī / yì /yí)類或二類一(yī / yì /yí)般工業固體廢物);
(二)産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和(hé / huò)利用處置量;
(三)一(yī / yì /yí)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de)類型(一(yī / yì /yí)類或二類)、面積、累計貯存量和(hé / huò)經緯度坐标等;
(四)委托他(tā)人(rén)利用處置的(de),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格和(hé / huò)技術能力,以(yǐ)及一(yī / yì /yí)般工業固體廢物運輸、利用、處置情況。
企業應當披露危險廢物的(de)産生和(hé / huò)利用處置信息(包含企業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和(hé / huò)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一(yī / yì /yí))名稱、廢物代碼、主要(yào / yāo)有害成分、危險特性等情況;
(二)産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與利用處置量、累計貯存量;
(三)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de)面積和(hé / huò)經緯度坐标等;
(四)委托他(tā)人(rén)利用處置的(de),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質以(yǐ)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據《有毒有害大(dà)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等,披露排放的(de)有毒有害物質的(de)名稱、形态(液體、氣體、固體)、毒性、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噪聲排放監測點位名稱、位置、執行标準、排放限值、實際排放值等信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施工揚塵、裝卸物料采取的(de)防治揚塵污染的(de)主要(yào / yāo)措施。
第十八條 屬于(yú)排污許可管理的(de)企業,應當披露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編制公開的(de)次數、實際編制公開的(de)次數和(hé / huò)發布信息。
第六節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條 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de)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一(yī / yì /yí))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shàng)一(yī / yì /yí)年度實際排放量;
(二)配額清繳情況;
(三)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标準或技術規範,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第七節 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信息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信息:
(一(yī / yì /y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原因;
(二)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第八節 生态環境應急信息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披露生态環境應急信息:
(一(yī / yì /y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機關、備案編号;
(二)現有生态環境應急資源;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京津冀及周邊地(dì / de)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應當采取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de)企業,應當披露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包括響應時(shí)段、預警等級、績效分級結果、預警措施要(yào / yāo)求、措施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第九節 生态環境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dào)的(de)生态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shí)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受到(dào)的(de)生态環境司法判決信息,包括判決書下達時(shí)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号、判決書原文等信息。生态環境司法判決包括因針對企業的(de)環境行政行爲(wéi / wèi)(包括許可、處罰和(hé / huò)強制措施)引發的(de)行政訴訟裁判;因企業污染環境和(hé / huò)破壞生态行爲(wéi / wèi)引發的(de)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和(hé / huò)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de)裁判調解以(yǐ)及磋商;因企業污染環境和(hé / huò)破壞生态引發的(de)侵權民事訴訟的(de)裁判。
第十節 本年度臨時(shí)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就(jiù)環境信息臨時(shí)披露情況,披露年度臨時(shí)報告發布數量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yī / yì /yí)節 相關投融資的(de)生态環保信息
第二十五條 上(shàng)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産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de),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yǐ)及融資所投項目的(de)應對氣候變化、生态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産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de),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yǐ)及融資所投項目的(de)應對氣候變化、生态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應對氣候變化、生态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披露參照本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條款所涉及的(de)内容。
第三章 臨時(shí)報告
第二十六條 臨時(shí)報告封面應當載明企業的(de)中文名稱、統一(yī / yì /yí)社會信用代碼、報告時(shí)間等,臨時(shí)報告封面載明的(de)報告時(shí)間不(bù)得早于(yú)實際披露時(shí)間。
臨時(shí)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負責人(rén)保證臨時(shí)報告内容的(de)真實、準确、完整,不(bù)存在(zài)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dà)遺漏,并承擔相應的(de)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rén)或環保機構負責人(rén)保證臨時(shí)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de)真實、準确、完整。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以(yǐ)下基本信息:
(一(yī / yì /yí))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rén)、注冊地(dì / de)址、生産地(dì / de)址、行業類别、企業聯系人(rén)及聯系方式等;
(二)屬于(yú)國(guó)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集體企業、上(shàng)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企業性質,以(yǐ)及屬于(yú)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de)企業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就(jiù)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z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生态環境行政許可新獲得、變更、撤銷等情況,披露變更事項、批複機關、批複文件文号、批複時(shí)間、批複原文内容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jiù)受到(dào)的(de)生态環境行政處罰情況,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時(shí)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jiù)受到(dào)的(de)生态環境司法判決,披露判決書下達時(shí)間、判決機關、判決書文号、判決書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jiù)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披露協議簽訂時(shí)間、生态環境損害事實、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原文等信息。
企業應當就(jiù)發生的(de)突發環境事件,披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de)時(shí)間、地(dì / de)點、主要(yào / yāo)污染物、最終認定等級等信息。
企業對已披露的(de)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shí),應當披露變更事項、變更内容、主要(yào / yāo)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de),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準則由生态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準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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