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區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rén)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規範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開發利用,促進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産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安全,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内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應當以(yǐ)習近平新時(shí)代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wéi / wèi)指導,堅持中國(guó)共産黨的(de)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内蒙古的(de)戰略定位,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y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爲(wéi / wèi)主線,以(yǐ)生态優先、綠色發展爲(wéi / wèi)導向,推動傳統能源産業轉型升級,大(dà)力發展綠色能源,加強稀土等戰略資源的(de)保護性開發、高質化利用、規範化管理,加強能源資源的(de)就(jiù)地(dì / de)深加工,做大(dà)做強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基地(dì / de),發展好戰略資源産業。
第四條 自治區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大(dà)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和(hé / huò)增儲上(shàng)産力度,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完善産供儲銷體系。
第五條 自治區建立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實施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相關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和(hé / huò)重大(dà)事項。
第六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的(de)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能源、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科學技術、财政、人(rén)力資源和(hé / huò)社會保障、住房和(hé / huò)城鄉建設、生态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商務、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林業和(hé / huò)草原等部門,應當在(zài)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内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的(de)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人(rén)民政府應當組織能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全國(guó)綜合能源規劃、礦産資源規劃分别編制自治區能源規劃、礦産資源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強化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yī / yì /yí)、預防爲(wéi / wèi)主、綜合治理的(de)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落實屬地(dì / de)監管和(hé / huò)部門監管責任,保障安全生産投入,防止和(hé / huò)減少生産安全事故。
第九條 自治區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将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态環境保護有機融合,完善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重大(dà)建設項目的(de)污染治理、生态恢複、土地(dì / de)複墾和(hé / huò)生态保護補償機制。
從事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de)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de)規定,降低消耗,控制和(hé / huò)防治污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護或者土地(dì / de)複墾的(de)義務。
采礦權人(rén)應當按照國(guó)家和(hé / huò)自治區有關規定,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
第十條 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應當符合國(guó)土空間規劃和(hé / huò)用途管制要(yào / yāo)求,嚴守耕地(dì / de)和(hé / huò)永久基本農田、生态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第二章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煤炭安全綠色智能化開采和(hé / huò)清潔高效集約化利用,統籌推進煤電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發展現代煤化工,打造煤基全産業鏈條,實現煤炭穩産穩供和(hé / huò)轉化增值。
第十二條 自治區統籌生态環境承載力和(hé / huò)煤炭資源賦存條件,整合煤炭資源,盤活礦區空白邊角資源、夾縫資源,優化煤炭産能布局,有序釋放煤炭先進産能,淘汰落後産能,建立煤礦綠色發展長效機制,推動現代化煤礦建設,推動煤礦增優汰劣,打造集約高效的(de)煤炭保供基地(dì / de)。
第十三條 自治區制定礦井優化系統支持政策,完善綠色智能煤礦建設标準體系,健全煤礦智能化技術、裝備、人(rén)才發展支持政策體系,加快煤礦智能化改造。
第十四條 自治區制定完善煤矸石、礦井水、煤礦井下抽采瓦斯等資源綜合利用以(yǐ)及礦區生态治理與修複支持政策,鼓勵利用采煤沉陷區、露天排土場等開展新能源以(yǐ)及儲能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區統籌電力系統安全和(hé / huò)能力建設需求,科學合理确定煤電規模,優化調整煤電布局,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優先改造升級,嚴格控制增量煤電項目。在(zài)确有必要(yào / yāo)新增燃煤機組地(dì / de)區,适度發展保障安全的(de)支撐性煤電和(hé / huò)保障民生的(de)熱電聯産機組。
第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傳統燃煤電廠綠色智慧轉型,應用多能互補、源網荷儲、虛拟電廠等新型模式,推動傳統燃煤電廠與新能源耦合式發展,實現電力電量綠色低碳供應。
第十七條 自治區全面推廣先進适用的(de)節能減排技術,實施節能環保标準,采用超超臨界等先進發電技術,深入實施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和(hé / huò)節能升級改造,有計劃地(dì / de)淘汰落後燃煤機組,提升煤電整體能效,建立先進清潔的(de)煤電體系和(hé / huò)城鎮供熱體系。
第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煤炭資源就(jiù)地(dì / de)深加工,以(yǐ)國(guó)家能源戰略技術儲備和(hé / huò)産能儲備爲(wéi / wèi)重點,調整完善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chū)讓政策,高質量建設現代煤化工項目和(hé / huò)産業示範區。
第十九條 鼓勵和(hé / huò)支持發展煤基全産業鏈,加快現代煤化工、煤焦化等項目延鏈補鏈擴鏈強鏈,推動産業鏈向高端化方向延伸,産品向新材料、化學品等精細化方向延伸,促進煤炭由燃料爲(wéi / wèi)主向燃料與原料并重轉變,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二十條 鼓勵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鋁矽合金等粉煤灰綜合利用産業,建設國(guó)家粉煤灰資源綜合利用基地(dì / de)。
第三章 油氣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dà)油氣資源勘查開發力度,推進油氣田控遞減、提高采收率、穩産上(shàng)産等工程,實現油氣增儲上(shàng)産,提升油氣供給能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快推動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推進煤制油氣、天然氣提取氦氣等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油氣田清潔高效開采能力,推動煉化行業轉型升級,加大(dà)減污降碳協同力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完善油氣與風能、太陽能等能源資源協同開發機制,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dì / de)發展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和(hé / huò)建設分布式能源設施,在(zài)油氣田區域内建設多能融合的(de)區域供能系統。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落實國(guó)家建立煤制油氣産能和(hé / huò)技術儲備要(yào / yāo)求,以(yǐ)增強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和(hé / huò)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爲(wéi / wèi)導向,合理規劃和(hé / huò)布局建設煤制油氣項目,穩步推進煤制油氣試點示範升級,推動煤制油氣産業健康發展,爲(wéi / wèi)油氣供應提供戰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完善油氣管網設施,推進有關管道(dào)互聯互通,推動區内天然氣管道(dào)納入全國(guó)一(yī / yì /yí)張網,提高管網系統的(de)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傳統加油站、加氣站建設油氣電氫一(yī / yì /yí)體化綜合交通能源服務站。
第二十八條 加強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推廣示範,擴大(dà)二氧化碳驅油技術應用,探索利用油氣開采形成地(dì / de)下空間封存二氧化碳。
第四章 新能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将新能源的(de)開發利用列爲(wéi / wèi)能源發展的(de)優先領域,科學合理制定新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标,采取相應措施,推動新能源市場的(de)建立,發揮新能源産業優勢,全力發展現代能源經濟。
第三十條 自治區創新新能源開發利用模式,加快構建以(yǐ)新能源爲(wéi / wèi)主體的(de)新型電力系統,深化新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發展的(de)相關配套政策,支持引導新能源産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新能源發展合理空間需求,充分發揮新能源的(de)生态環境保護效益。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人(ré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遵循因地(dì / de)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de)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氫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的(de)開發利用作出(chū)統籌安排。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統籌推進大(dà)型風電光伏基地(dì / de)建設,加快推進以(yǐ)沙漠、戈壁、荒漠地(dì / de)區爲(wéi / wèi)重點的(de)大(dà)型風電光伏基地(dì / de)建設,在(zài)新能源資源富集地(dì / de)區布局建設大(dà)型風電光伏基地(dì / de)。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通過光伏生态、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方式,在(zài)光伏場區配套發展種植業、林業、生态觀光農業、沙漠經濟,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以(yǐ)新能源帶動新工業,推進新能源多元化場景應用,推動重點産業和(hé / huò)重點園區用能高比例綠電替代,通過源網荷儲一(yī / yì /yí)體化、風光制氫一(yī / yì /yí)體化、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園區綠色供電、火電靈活性改造、全額自發自用等市場化消納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jiù)地(dì / de)消納能力。
鼓勵工業園區建設低碳工業園示範項目,通過自建分布式能源、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等方式,實現園區新增用電需求主要(yào / yāo)由新能源滿足,提升園區整體能效。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氫能産業技術、産品、應用創新,集中突破技術瓶頸,增強産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hé / huò)競争力,強化全産業鏈重大(dà)風險的(de)預防和(hé / huò)管控。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構建清潔化、低碳化、低成本的(de)多元制氫體系,重點發展可再生能源制氫,嚴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氫。充分利用焦爐煤氣、氯堿化工尾氣等工業副産氫資源,推進工業副産氫氣回收提純利用,在(zài)具備氫氣消納能力的(de)地(dì / de)區布局新能源制氫項目,推動新能源制氫規模化發展,培育藍氫和(hé / huò)綠氫生産基地(dì / de)。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探索氫能利用的(de)商業化路徑,引導産業規範發展,積極有序開展氫能産業應用示範,加快氫能在(zài)交通、化工、冶金等領域的(de)研究推廣應用,推廣應用氫燃料電池重卡、公交車,推進綠氫生産合成綠氨、綠醇,開展綠氫冶金示範,推動綠氫化工、綠氫冶金實現商業化應用。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新能源裝備制造基地(dì / de)建設,以(yǐ)風光氫儲産業鏈爲(wéi / wèi)重點,引進裝備制造龍頭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形成滿足區内、供應周邊、輻射全國(guó)的(de)全産業鏈配套市場供給能力,打造新能源裝備制造國(guó)家級基地(dì / de)。
第五章 戰略資源綠色安全開發利用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發揮戰略資源優勢,推動戰略資源合理有序開發,統籌開發與保護,實現生态保護紅線等控制線與戰略資源區域充分銜接。
第四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戰略資源綠色集約利用,加快戰略資源采選冶加一(yī / yì /yí)體化發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選、定點冶、就(jiù)近加工轉化的(de)開發建設模式,促進戰略資源向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高值利用方向發展。
完善二次戰略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和(hé / huò)政策體系,加快戰略資源循環利用基地(dì / de)建設,推動建設環保标準高、技術先進的(de)廢棄物綜合處置示範項目。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dà)戰略資源勘查力度,重點勘查鐵、锂、銅、金、铌、钽以(yǐ)及稀土、稀有金屬、稀散金屬等國(guó)家緊缺和(hé / huò)新興的(de)戰略性礦産。依法開展稀土、錫、金、鈾、鎳、螢石等礦山深部以(yǐ)及外圍找礦行動,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優化礦山結構,控制礦山數量,提高大(dà)中型礦山比例,依法關停技術落後、資源浪費和(hé / huò)環境污染嚴重、不(bù)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de)礦山。
新建礦山應當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标準規劃設計、建設和(hé / huò)運營管理。生産礦山應當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加強尾礦庫運行管理,防範和(hé / huò)化解環境和(hé / huò)安全風險。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rén)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戰略資源的(de)保護工作。
在(zài)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dào)、輸電線路和(hé / huò)各種大(dà)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zhī)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了(le/liǎo)解拟建工程所在(zài)地(dì / de)區的(de)重要(yào / yāo)礦産資源分布和(hé / huò)開采情況。涉及戰略資源的(de),應當依法避讓。非經依法授權的(de)部門批準,不(bù)得壓覆。
第四十四條 從事戰略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采用先進适用的(de)工藝、設備和(hé / huò)産品,選擇環保、安全的(de)勘探、開采技術和(hé / huò)方法,避免或者減少對資源和(hé / huò)生态環境的(de)破壞;禁止使用國(guó)家明令淘汰的(de)工藝、設備和(hé / huò)産品。在(zài)生态環境敏感區從事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yào / yāo)求,采取避讓、減緩和(hé / huò)及時(shí)修複重建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hé / huò)生态破壞。
第四十五條 在(zài)開采戰略資源的(de)同時(shí),對具有工業價值的(de)共生和(hé / huò)伴生礦産應當統一(yī / yì /yí)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shí)不(bù)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shí)采出(chū)而(ér)暫時(shí)還不(bù)能綜合利用的(de)礦産以(yǐ)及含有有用組分的(de)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de)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六章 稀土開發利用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依法保護和(hé / huò)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規範稀土全産業鏈發展,建設全國(guó)最大(dà)的(de)稀土新材料基地(dì / de)和(hé / huò)全球領先的(de)稀土應用基地(dì / de)。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dà)稀土利用科技攻關力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hé / huò)企業圍繞稀土綠色冶煉分離與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等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重大(dà)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突破工藝、設備、材料等方面關鍵技術瓶頸。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延伸稀土産業鏈條,開展稀土材料的(de)産業化應用,鼓勵發展稀土深加工應用産業、稀土高端應用和(hé / huò)智能化、綠色化項目,提升稀土新材料産品質量和(hé / huò)智能制造水平,做強稀土産業鏈。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稀土産業全面轉型,開展稀土行業碳達峰碳中和(hé / huò)、節能降耗減排行動,實施生産環節智能技術改造,推進稀土産業大(dà)數據平台、工業互聯網、産品交易平台建設。
第五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發揮稀土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提升稀土就(jiù)地(dì / de)加工轉化率,提高稀土産業産值。
第五十一(yī / yì /yí)條 投資建設稀土采選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核準手續。未取得核準,任何單位或者個(gè)人(rén)不(bù)得投資建設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hé / huò)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de)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de)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
綜合利用企業不(bù)得利用含有稀土的(de)二次資源以(yǐ)外的(de)稀土産品作爲(wéi / wèi)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産活動。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è)人(rén)不(bù)得收購、銷售非法采選、冶煉分離的(de)稀土産品。
第七章 産供儲銷體系建設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構建安全可靠的(de)能源供應保障體系,強化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提升能源供給質量,穩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電油氣安全穩定供應。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機制,轉變能源開發方式,支持企業、嘎查村集體、農牧民以(yǐ)建設用地(dì / de)使用權、集體非公益性建設用地(dì / de)使用權、土地(dì / de)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入股,參與能源項目建設,共享能源開發收益。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統籌電力系統安全、新能源發展、民生供熱保障等需要(yào / yāo),科學安排保障電力供應安全的(de)支撐性電源和(hé / huò)促進新能源消納的(de)調節性電源項目,推動煤電由主體性電源向基礎保障性和(hé / huò)系統調節性電源轉型。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加強新能源電源規劃和(hé / huò)電網統籌協調,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電源項目與配套送出(chū)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高比例新能源輸電通道(dào)建設,提升存量通道(dào)新能源外送規模,推動交流特高壓、點對網等輸電通道(dào)進行風光火儲一(yī / yì /yí)體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壓、交流特高壓輸電通道(dào)新能源電量占比。
健全綠電外送消納機制,開展風光火打捆外送中長期交易,推動跨省跨區域送受電量和(hé / huò)價格由送受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确定,支持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省間現貨交易,推進新能源電力跨省跨區域消納。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優化電網主幹網架,實施電網強網工程,重點建設提高電網斷面輸送能力、滿足新能源送出(chū)需求和(hé / huò)提高地(dì / de)區電力互濟能力的(de)電網項目,推動超高壓網架向邊境地(dì / de)區和(hé / huò)電網末端延伸,适度超前規劃布局建設電網主網架、新能源配套送出(chū)工程項目,推進電網智能化改造和(hé / huò)智能微電網建設。
第六十條 自治區統籌推進能源儲備能力建設,推動建立完善煤電油氣儲備制度、煤炭應急儲備産能制度。
第六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應急備用電源建設,實施電網關鍵節點燃煤電廠黑啓動改造,因地(dì / de)制宜推動退役機組按照退而(ér)不(bù)拆原則轉爲(wéi / wèi)應急備用電源,布局災備應急電源,提升極端情況下電力應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有序推進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推進抽水蓄能等儲能電站建設。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電站容量補償機制,推動新型儲能市場化、産業化、規模化發展,鼓勵和(hé / huò)支持在(zài)電網關鍵節點和(hé / huò)偏遠地(dì / de)區建設獨立或者共享儲能電站,鼓勵和(hé / huò)支持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能量和(hé / huò)輔助服務市場,新建新能源電站應當按照國(guó)家和(hé / huò)自治區規定配置儲能設施。
第六十三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農村牧區能源基礎設施和(hé / huò)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生産和(hé / huò)生活用能效率,加強農村牧區清潔能源保障,增加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清潔能源在(zài)能源消費中的(de)比重,改善農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實施農村牧區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持續加強電網建設改造,提高電力保障水平,推動用能電氣化升級。
第六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能源領域合作交流,深化與俄蒙、周邊省份煤電油氣全方位合作。推動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國(guó)内國(guó)際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應當将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納入本級國(guó)民經濟和(hé / huò)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dà)項目用能、用礦、用水、用地(dì / de)等要(yào / yāo)素保障力度,嚴格項目準入門檻,提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各類開發區内工業用地(dì / de)标準地(dì / de)改革,推動淨地(dì / de)出(chū)讓。
第六十七條 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可以(yǐ)通過租賃、入股分紅等方式使用農村牧區集體所有土地(dì / de);确需征收、征用農村牧區集體所有土地(dì / de)的(de),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不(bù)得損害土地(dì / de)所有權人(rén)、使用權人(rén)的(de)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用好用足各類貨币政策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hé / huò)融資模式,持續加大(dà)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鼓勵和(hé / huò)支持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領域科技創新,推動建立企業爲(wéi / wèi)主體、市場爲(wéi / wèi)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de)科技創新體系,采取措施促進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領域新技術、新産品和(hé / huò)新設備的(de)研發、示範、推廣和(hé / huò)應用。
第七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開展創新示範建設,建設源網荷儲一(yī / yì /yí)體化、新能源微電網、零碳産業園、現代煤化工、資源智能綠色開采等重點領域創新示範工程,實施規模化新能源制氫、新型電力系統、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領域重大(dà)科技項目,打造全國(guó)創新示範策源地(dì / de)。
第七十一(yī / yì /y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創新平台建設,推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hé / huò)企業科研力量優化配置,融入國(guó)家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創新體系,推動設立國(guó)家實驗室内蒙古基地(dì / de),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研發應用基地(dì / de)、國(guó)家稀土新材料技術創新中心等建設,推動新能源、稀土等重點實驗室優化升級。
第七十二條 自治區圍繞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重大(dà)工程、重大(dà)項目和(hé / huò)重點産業鏈,培育和(hé / huò)引進高層次人(rén)才、産業領軍人(rén)才、技術帶頭人(rén)和(hé / huò)複合型人(rén)才。
自治區人(rén)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高等院校結合國(guó)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chū)的(de)能源相關專業人(rén)才培養需求,開展能源領域緊缺人(rén)才的(de)培養,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相關專業人(rén)才。
第七十三條 國(guó)家機關、人(rén)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相關法律、法規的(de)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積極開展能源科技知識普及活動,支持社會中介機構等有關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從事能源科技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識和(hé / huò)科學用能水平。
第七十四條 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hé / huò)目标責任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領導幹部績效考核體系。
第七十五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hé / huò)審議同級人(rén)民政府專項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的(de)監督。
第七十六條 旗縣級以(yǐ)上(shàng)人(rén)民政府對在(zài)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中做出(chū)突出(chū)貢獻的(de)組織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按照國(guó)家和(hé / huò)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hé / huò)獎勵。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爲(wéi / wèi),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chū)具體處罰規定的(de),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在(zài)建設國(guó)家重要(yào / yāo)能源和(hé / huò)戰略資源基地(dì / de)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管人(rén)員和(hé / huò)其他(tā)直接責任人(rén)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來(lái)源:内蒙古自治區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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